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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某某涉嫌买卖虚拟货币200万元以上,有犯罪记录将取保候审

imtoken安卓官网 2023-08-03 05:15:38

【简介】

2021年,曹某某帮家人购买了超过200万元的虚拟货币,并将虚拟货币转给家人。 2021年10月21日,曹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刑事拘留。辩护人认为:1.曹某某构成自首,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,应视为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; 2.本案应认定曹某某为从犯,主观较不凶; 3.曹某某虽然有两项刑事定罪,但符合“无需逮捕”的条件,取保候审不构成社会危险。最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。

【案例介绍】

2021年,曹某某认识的一位网友提出,他可以通过投资虚拟货币来赚钱。然后将相应价值的虚拟货币转入之前的虚拟货币账户,曹某某获得转账千分之一的佣金。曹某某操作虚拟货币转账约200万元,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。 2021年10月21日,曹某某被刑事拘留后,家属委托浙江韵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出庭申请取保候审。

[争议焦点]

曹某某能否认定投降?

曹某某能否认定为共犯,主观恶性程度较低?

曹某某有两项刑事定罪,是否可以取保候审?

【辩护意见】

一、曹某某构成自首,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。 >

辩护人通过采访了解到,2021年10月21日晚8时,派出所民警将曹某某叫到派出所接受“反诈骗宣传教育”,曹某某意识到可能可能是因为他的银行卡转账有问题,需要公安部门调查,于是他在晚上9点左右到派出所供认不讳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及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的规定,自动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查明,或者买卖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,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,但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,主动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直接移送。结合曹某某回案,曹某某在被审讯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到了警方的电话,得知自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于是主动前往派出所进行调查。投降。曹某某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应视为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。

二、曹某某应认定为本案的共犯,主观恶毒较少,到案后主动归还赃物,认罪悔改态度良好

曹某某误以为尚佳会带他投资虚拟货币赚钱,于是同意帮助尚佳购买虚拟货币并进行提币操作。操作流程为原主人将钱转入曹某某银行账户,曹某某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货币,再将虚拟货币转入原虚拟货币账户,曹某某获得千分之一佣金。转移。由于前家人以装修、建筑等公司名义使用账户转账,并告诉曹某某这笔钱是公司赚的,曹某某主观上并不知道这些大额转账是非法资金。曹某某帮家人兑换虚拟货币,获利约2000元。利润微薄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。主动归还赃物,认罪悔改态度良好。

三、曹某符合“无需逮捕”的条件,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风险

(一)曹某某符合“无需逮捕”的条件

根据《人民检察院逮捕审查质量标准》第六条的规定,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较轻,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被认为无需拘捕:……(二)初犯及主观恶毒较轻、共犯或胁迫共犯、作案后自首、立功或主动返回赃物、赔偿损失、悔过自新 曹某某是本案的共犯,获利较少,到案后如实供述,主动归还赃物,可认为“无需拘捕”。

(二)曹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害

首先,曹某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不构成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,不拘留曹某某不会造成社会危害。二是同案犯已被抓获归案,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买卖虚拟货币的司法解释,证据已收集、固定。干涉证人作证或串通的社会危险。此外,曹某某及其家属已明确表示,如果可以取保候审,愿意全额支付保证金,并保证案发时能及时到案审讯。 ——办案机关立案。

辩护人与曹某某会面时,得知自己未成年时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停课八个月。曹某某虽有前科,但因第一次犯罪时未成年,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前科应依法予以封存,司法机关可依法予以查封。依法进行查询。 ,但不得使用,应视为未成年人不存在犯罪。 2015年前后的前科被判处缓刑,不构成累犯,不影响保释候审。

【结果】

最终,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,采纳辩护律师意见,曹某某在被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。